郑州大学体育学院
关于印发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
院属各部门:
《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2019年3月1日
附 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、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。为确保实验室安全,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,保障教学、科研活动正常进行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原则,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系对应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,制定事故应急预案,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。
第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、学习的人员,要统一认识,牢固树立“以人为本”的观念,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,确保人身安全。
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,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,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,严格贯彻执行;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,以直观形象的图片、通俗易懂的语言、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,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常识、安全原则教育。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、安全制度、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,在学生进行实验操作前,实验教师务必先行安全教育,使之具备合格的安全知识和技能。
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,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,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,做好技术安全工作记录档案。
第二章 消防安全
第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,并且定期检查,保障效能,位置明显、取用方便。
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和电源开关所在位置。能在紧急时刻,及时切断电源,熟练使用消防器材。
第八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、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。设备器材摆放整齐,排列有序,保持走道畅通。严禁实验室存放无关物品和走廊堆放杂物阻挡消防安全通道。
第九条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,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,严禁超负荷用电。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,必须有人在场监管,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,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,防止意外事故发生。
第十条 电、水、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,不得乱拉、乱接临时线路。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、水源、火源等进行检查,并填写《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》,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。
第十一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,严禁使用包括电炉、电取暖器、电水壶、电煲锅、电热杯、热得快、电熨斗、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。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,须加强防范措施,做到用火不离人,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。
第十二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,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(如灭火器、消防栓、防火门、防火闸等)、烟雾报警、监控系统、应急喷淋、洗眼装置、危险气体报警、通风系统(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)、防护罩、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,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,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,切实做好及时更新、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,做好相关记录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、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高压、辐射、强光闪烁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,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,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,必须关闭电源、水源、气源、门窗,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。
第三章 环境安全
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,加强对废气、废液、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,不得污染环境。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、抽烟、吃食物和乱丢垃圾。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。
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、存放有毒有害废液、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。处理工作实施“分类收集、定点存放、专人管理、集中处理”的工作原则。
第十七条 新建、改造、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、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,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。
第十八条 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,严禁随意堆放、掩埋、焚烧和丢弃。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,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,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。
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
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,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,处于正常可用状态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、三相电位调整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,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,如遇台风、暴雨、冰雹、雷暴等恶劣天气,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,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。
第二十一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,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,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。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,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,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。对不遵守者,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、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。
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、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、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,要按规定存放,设专人妥善保管,不得携出或外借。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,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,并按时归还。
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,未经申报批准,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。确需拆卸或改装时,应书面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。
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安全
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;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,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,或产生预定水平χ、γ电子束、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。
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(国务院令第591号)》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(国务院令第449号)》等有关规定,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、交接、检查、出入库、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,要建立账目,做到日清月结,账物相符。
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,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。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。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时,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使用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教师、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、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,学习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。
第二十八条 对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、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。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,坚持“五双制度”——双人收发、双人记账、双人双锁、双人运输、双人使用。
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、分项存放,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,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。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,及时排除安全隐患。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、防水(潮)、防泄漏、防盗设施,无关人员禁止进入。
第六章 保密安全
第三十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、分析结论、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,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,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。如发现泄密事故,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,一般不对外开放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,必须报院领导批准,并划定参观范围。
第三十二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,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,杜绝泄密事故。
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
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时,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,及时处理,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。发生较大险情,应立即报警。
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,学校将停止该实验室的运行和个人的实验室使用,并限期整改。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,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,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,方可恢复运行。
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,学校将及时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做出处理意见。对造成安全事故的,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;情节严重者,给予纪律处分,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对能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,排除险情的人员予以奖励,对于无事故时间长,安全工作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分别予以实验室建设(包括立项预算计划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)优先立项和适当物质奖励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|
2019年3月1日印发 |